落實財稅〔2017〕37號、國稅〔2017〕16號文件—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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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田曉輝來源:樓宇分-財務部

  近期,財政部、稅務總局簽發了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》財稅〔2017〕37號國稅局簽發了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〔2017〕16號文件,其中涉及樓宇分公司多項工作,樓宇分公司財務部積極組織內部學習討論,梳理涉及相關工作,與業務部門及時溝通,早做準備,以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銜接,平穩過渡

  一、根據財稅〔2017〕37號文件相關規定,自2017年7月1日起,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,取消13%的增值稅稅率。

  提示:稅率變更涉及我公司多項業務,部分能源費用原為13%稅率,變更后應做好與客戶的溝通;同時稅率變更后賬務處理及納稅調整也應重點關注。

  二、根據國稅〔2017〕16號公告,自2017年7月1日起,購買方為企業的,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;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在“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”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。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。   

  提示:

   1、已經取得但未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的增值稅普通發票,應于6月底前完成報銷手續,7月1日后,未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將不予報銷;

   2、7月1日以后取得的發票,要注意加強票面審核,不僅要審核票面數量、單價、金額等,而且對購買方的納稅識別號也要審核,確保正確無誤才可報銷;

   3、我公司開具的普通發票,應按照規定將“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”填在“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”欄。各業務部門應與客戶做好溝通,申請開具發票時同時出具相關資料。

  三、根據國稅〔2017〕16號公告,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,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,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;并且要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,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,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。

  提示:

   1、不得讓他人為自己“虛開”、“代開”發票

   2、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,開具的發票必須使用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

  國稅〔2017〕16號公告短短兩條,通過這一舉措,將進一步強化“金三”系統的精準定位、全面監控、實時預警等功能。

  企業無論是開具發票,還是接受發票,一定要對票面信息:貨物名稱、單價、數量、金額、稅率、稅額等進行核對辨別,保證發票開具和使用符合相關規定。

文章分類: 公司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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